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是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衡量学生全面发展水平的重要参数,对调动学生各方面积极性,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强化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是以下评定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学生各类评优评奖;
(二)学生各类资助的评定;
(三)学生干部的选拨;
(四)入党推优;
(五)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毕业生;
(六)其他与学生平时表现有关的评比选拔。
第二章 综合测评构成及评分比例
第五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和评分比例
(一)综合测评的内容构成:德育、智育、综合能力;
(二)综合测评记分采用百分制;
(三)折算比例:德育测评成绩(德育分)占综合测评总成绩的20%,智育测评成绩(智育分)占综合测评总成绩的50%,综合能力成绩占综合测评总成绩的30%。
第六条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非毕业生综合测评在新学期开学第一、二周进行,毕业生综合测评在毕业前完成。
第七条 学校制定指标体系,对全校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进行指导。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测评细则,对本学院学生的德育、智育、综合能力三方面的情况量化打分。
第三章 综合测评标准
第八条 德育测评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弘扬中华民族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三)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遵守网络安全规定;
(四)诚实守信,严于律己,自觉抵制不良诱惑;
(五)勤奋学习,积极实践,勇于创新,自强不息,学业有成;
(六)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积极参加军事训练、科技文化、社会实践以及各种比赛等有益活动。
第九条 智育测评标准
(一)学生专业课平均成绩和公共课平均成绩占不同分值;
(二)考试、考查成绩均以百分制计算。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制计算成绩的课程,要换算成百分制,换算方法为优90以上(含90分)、良75分以上(含75分)、及格60分以上(含60分)、不及格60分以下;
(三)学生平均学习成绩与全班平均学习成绩相等,则该生智育成绩计80分;学生平均学习成绩与全班平均学习成绩不相等,则用高多少分加多少分,低多少分减多少分计算该生智育成绩。
第十条 综合能力测评标准
(一)体育测评内容包括早操、早锻炼、课间锻炼及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体育活动等情况的测评;
(二)卫生测评内容包括学生宿舍卫生、教室卫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测评;
(三)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学生出勤、奖惩、干部能力、科技、论文、文体成果、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方面的测评。在学生干部测评中担任多项工作职务的学生干部只能获得一次加分,不得累加。
第十一条 综合能力测评成绩=体育测评成绩×25%+卫生测评成绩×25%+综合素质测评成绩×50%。
第十二条 综合能力附加分标准
(一)重大事件、自然灾害中表现突出,有见义勇为行为;
(二)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奖励;计算机等级考试、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为国家级较高成绩;获国家级、省级优秀表彰;发表文学作品、研究论文,有创造发明、发现,有著作、译著,文学作品在省级、国家级刊物上刊登或获奖。
第十三条 综合能力附加分是根据学生在第十二条中所指的表现酌情给予的分数,为综合能力测评总分后加分,最高为10分。
第四章 综合测评的方法和要求
第十四条 综合测评方法
(一)班级成立由班长、团支部书记、班内其他学生干部4人和普通学生代表3-5人组成的学生测评小组,对全班学生的德育、智育、综合能力等各项情况进行初评。
(二)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学工办主任和班主任组成的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对学生的德育、智育、综合能力等各项测评进行审核。
(三)测评结果的区分度很低或存在其他问题,学院学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应否定评定结果,要求该班级重新测评。
(四)测评小组的原始测评数据及测评结果由学院存档备查。
(五)综合测评成绩汇总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确定。
第十五条 综合测评要求
(一)学院、班级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认真组织学生学习本办法,让学生了解综合测评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
(二)班主任、辅导员经常深入班级和学生宿舍了解情况,掌握和收集各类材料,增强德育、智育、综合能力测评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准确性。
(三)综合测评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精神,坚持客观、全面、民主、公开、公正原则,真正做到测评人员、测评细则、测评结果公开。
第十六条 综合测评成绩表装入毕业生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