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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直播吧,nba直播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4年03月28日 10:20 科研设备处 点击:[]

nba直播吧,nba直播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教学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36)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全校师生员工都要自觉爱护,杜绝铺张浪费和损坏公共财产的不良行为。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其购置(包括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申请、论证、审批)、使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优化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专人负责。各级领导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经常对管理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使用者)要树立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意识,认真执行本办法,服从校、系(院、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我校仪器设备实行校、系(院、部)二级管理体制,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管用结合、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七条 科研设备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任务是协助主管校长会同有关系(院、部)做好仪器设备的宏观管理工作,负有预审、监督、检查、调拨、分配、管理的职责。其具体职责主要是:

(一)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根据各系(院、部)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编制全校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二)对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三)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帐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和报废处理。

(四)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组织采购供应。

(五)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 各系(院、部)主任负责本系(院、部)所用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系(院、部)对所用的仪器设备不具有财产所有权,但具有使用权,具有管理、维护维修、服从调拨等权利和义务。各系(院、部)的具体职责主要是:

(一)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编制本部门年度仪器设备申购计划。

(二)对仪器设备管理员、使用人员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三)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帐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本部门使用调剂和使用效益考核。

(四)制定本部门仪器设备采购方案,报科研设备处预审。

第九条 各系(院、部)应视仪器设备总数量、总金额和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合理地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系(院、部)的仪器设备管理。管理员必须是思想作风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在职人员,在业务上受科研设备处的指导。管理员的职责是负责财产的保管、监督、检查、建帐和建档,办理借用、调拨、报废等手续。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换。如工作需要调动时,须事先报科研设备处备案,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十条 凡教学、科研使用的仪器设备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一)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及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及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2000元以上的各种软件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二)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三)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四)单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五)一般仪器设备指教学、科研等使用的通用设备、通讯工具、家俱等。

(六)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资产值

(一)计价

1. 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帐;

2. 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帐;

3. 仪器设备的运杂费和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4. 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帐。

(二)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 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2. 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 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仪器设备原值的增减,均由科研设备处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各系(院、部)、后勤管理处、计财处调帐,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与购置

第十三条 计划管理。各系(院、部)根据建设规划和教学、科研工作等需要,制订出下年度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经分管系(院、部)领导审批后,报送科研设备处汇总。科研设备处根据经费分配情况及申购的合理性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申购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计划编制

各系(院、部)根据建设规划和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制订出下年度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申购计划应按照规定内容详细填写仪器设备的用途、性能、规格、型号及使用条件等),经分管系(院、部)领导审批后,报送科研设备处汇总。

科研设备处依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专业设置、学科发展与科研工作的需要,根据经费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编制仪器学校设备购置计划。

购置耗电量较大或高压仪器设备,科研设备处需与学校后勤处协商。

重点建设项目均实行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各项目领导小组应明确一名仪器设备购置负责人。各项目领导小组应根据学校审核同意下达的每年项目设备购置总经费额情况,于每年年底编报全年仪器设备购置清单,报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和科研设备处,各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负责人应在采购前一个月及时与科研设备处联系,并按要求向科研设备处提供有关材料,以便进行采购前论证、审批等各项采购程序的操作。

(二)计划审批

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3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系(院、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科研设备处预审,呈主管校长批准。

利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购置单价在3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者有一定批量、总价值超过10万元,或者单价较小、集成为一个系统超过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由各系(院、部)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科研设备处预审,呈主管校长批准。

无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者有一定批量、总价值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者单价较小、集成为一个系统总价值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经费主管部门和科研设备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呈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计划的调整与变更

由于计划提报单位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仪器设备规格、型号需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计划提报单位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采购供应部门已按计划订货或进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提报申购计划部门或单位负责,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自制仪器设备应填写《nba直播吧,nba直播自制仪器设备档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完工后由科研设备处组织专家验收,核实经费开支,建立固定资产帐目。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

科研设备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nba直播吧,nba直播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仪器设备购置,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维护

第十五条 应加强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

第十六条 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二)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

(三)及时对损坏但未达到报废程度的仪器设备进行维修,以保证教学的正常开展;

(四)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第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损坏后,由管理人员报系(院、部)分管主任批准后向科研设备处提出维修申请,并共同协商维修费用和聘请维修人员;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损坏后,由系(院、部)自行维修。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鼓励本校教职工维修仪器设备,但不允许不懂仪器设备性能而拿仪器设备学手的现象发生。本校教职工维修仪器设备享受同样的维修报酬。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应为共用的仪器设备划拨一定数量的维修及保养经费。其额度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而定。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

第二十条 凡属学校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帐,不得滞留帐外。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入帐、报销。

(一)入帐

1.新购置仪器设备的入帐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经系(院、部)分管主任签字同意,由系(院、部)级管理人员填写《nba直播吧,nba直播仪器设备管理信息表》并在固定资产验收单或低值仪器设备验收单上签字。

科研设备处根据《nba直播吧,nba直播仪器设备开箱记录单》、《nba直播吧,nba直播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表》及固定资产验收单或低值仪器设备验收单等办理审查手续,开具一式四联(使用单位、科研设备处、计财处、后勤处各一联)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或低值仪器设备验收单。

科研设备处以原国家教委20008月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第三版为准,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并根据《nba直播吧,nba直播仪器设备管理信息表》内容建立仪器设备明细帐卡。同时,将仪器设备编号等信息返传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入库、建档、入帐、建卡等手续。

2.自制或国内外(境外)捐赠、校外调拨的仪器、设备及各种计算机软件,按上述相应程序办理资产入帐或转帐手续。

(二)报销

财务部门凭发票和科研设备处开具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或低值仪器设备验收单办理报销手续,并按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所有仪器设备一律通过科研设备处认可并开具固定资产验收单或低值仪器设备验收单后才能办理财务报销入帐。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损、报废等情况,要按学校的管理办法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定期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 科研设备处、使用单位、财务部门和后勤管理处要定期进行对帐,保证帐帐相符。科研设备处与使用单位应保持帐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 科研设备处对仪器设备管理负有监督职责,要对各单位的仪器设备不定期地进行检查验收工作。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调配使用。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由科研设备处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

仪器领用人要对所使用仪器的完整性、完好率负责。

对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档案,进行使用效益考核。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

未经科研设备处和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换或出借学校的仪器设备。

不得任意拆改仪器设备。因教学、科研等需要特殊改装的,由使用单位提出具体拆改方案,经系(院、部)领导签署意见,报科研设备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拆改;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需经科研设备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改装后的仪器设备要重新验收入帐。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赔偿损失。

对可两用仪器设备(含物品)要控制使用。要根据各自特点,制订相应管理办法,以防流失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失。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科研设备处批准,可按有关规定,通过对外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通过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帐、物的移交手续之后,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及出国手续。

第二十八条 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禁止任何形式的遗弃行为。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二十九条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开展且无损坏、遗失风险的前提下,可考虑仪器设备的借用。

价值较低的仪器设备的借用,借方凭单位公函、征得仪器设备所在系(院、部)主管负责人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向科研设备处备案方可执行。

较大型仪器设备[1万元(含)以上]的外借,需向科研设备处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科研设备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条 借用仪器的协议,应包含具体的借期、租金、操作人员培训、仪器的交接验收手续,逾期及损坏、遗失的赔偿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租金,原则上按每天收取仪器原价的0.1%-0.5%计算,收取的费用将纳入学校的设备维护费。

第三十二条 仪器的借用期,一般不超过30天。确属需要的,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三十三条 由于协作项目需外携仪器设备时,携带人应经系(院、部)分管主任同意,并通过管理人员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使用结束后及时带回。如对方需单方继续使用,应按“外借”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个人因工作或学习使用仪器设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校教师职工确因工作需要,须经系(院、部)分管主任签字批准办理借用手续;

(二)本校学生确因学习需要,须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系(院、部)分管主任签字批准办理借用手续;

(三)借用仪器设备应按时归还,如损坏、遗失,应予赔偿;

(四)毕业生离校前,所借仪器设备归还后,经系(院、部)分管主任签字认可,科研设备处、学生处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五)管理员应对归还的仪器设备认真检查。

所有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给私人使用。

第三十五条 所有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带出校外。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者,需按规定经系(院、部)分管主任签字批准,并办理出门证手续后,方准带出。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和回收

第三十六条 系(院、部)内仪器设备的调拨工作,由管理人员具体操作,并到科研设备处办理领用人过户手续。大型仪器设备的调拨,需经科研设备处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十七条 校内仪器设备调动时,由调动单位管理员填写《nba直播吧,nba直播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经调出和调入双方系(院、部)分管主任同意、签字盖章,报科研设备处;经科研设备处审批、盖章认可后并办理过户手续,方可调动。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向校外调拨,须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调拨仪器设备必须确认是我校闲置多余,已不适用于教学科研需要的仪器设备。调拨单位必须持正式介绍信,向系(院、部)和科研设备处洽谈协商,经三方同意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办理《nba直播吧,nba直播物资设备调拨单》,并经对方单位签章认可后,方可调拨。

(二)外调仪器设备一律实行有价转让。转让价格视该仪器设备使用、折旧等综合情况确定。学校投资设备转让所得款项应全额归学校。调出单位自筹经费所购设备转让所得40%归学校作为设备维修资金,60%返回调出单位,但只能用于购买和维修设备。

第三十九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必须经科研设备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向海关办理申请监管变更或补交税款等手续,否则不得外调。

第四十条 校内、外仪器设备调拨的财务手续,一律在科研设备处、计财处办理。变价收入应仍作为设备费。

第四十一条 各系(院、部)多余或积压的仪器设备,先填写《nba直播吧,nba直播仪器设备移交表》,经系(院、部)批准后,由科研设备处回收入库。

第四十二条 上交回收的仪器设备,由科研设备处组织校内外调剂、处理。从回收库领出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按低值设备管理。

第九章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

第四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

(一)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报废:

1. 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者;

2. 不能迁移的设备,因用房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者;

3. 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4. 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5. 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准再用的产品。

(二)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由管理员填写《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或《大型设备报废审批表》,经系(院、部)分管主任审核后,送科研设备处审定。

科研设备处组织系(院、部)主任或分管主任、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计财处、后勤处(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技术鉴定小组,提出鉴定意见,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

鉴定后确需报废的,经系(院、部)分管主任审批后,报科研设备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由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备案、销帐。同时,反馈系(院、部)管理人员备案、销帐。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科研设备处回收入库,原则上不作留用。使用部门需要留作教具或拆卸零件维修,须经科研设备处批准,并注明报废留用标志,其残值列入低值品帐中,以利备查。

第四十五条 科研设备处回收库对校内、外实行开架管理,对于一些确有实用价值的整机、零部件、附件等,经登记后可进库选用。

第十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要进行赔偿。

第四十七条 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人均应赔偿。

()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

()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凡校外借用仪器设备,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损失的;

()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造成丢失的;

()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使损坏属不可预见性;

()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年久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自然灾害或其它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

第四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五十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五十二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对单价8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进行折旧,计算损失价值;

对单价800元以下两用(可用于生活)的低值仪器,如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万用表、计算器等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要严格按原值或市价计价赔偿。凡属隐匿者,除照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

1.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2.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 整台仪器设备损坏且无修复价值或丢失的,应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进行折旧,计算损失价值;

5. 对于贵重仪器设备,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6.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23年折旧20%35年折旧30%510年折旧40%10年以上折旧50%。特殊情况可按市价合理议价;

7. 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设备原值加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系(院、部)、科研设备处和保卫处,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

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主管系(院、部)、科研设备处和保卫处(必要时报主管校长)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处理,有关的文字材料要备案。

第五十四条 赔偿处理权限:根据仪器设备的实际情况及损失价值,由主管系(院、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科研设备处和主管校长审批。处理结果由主管系(院、部)、科研设备处、计财处、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五十五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的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调查证实,报科研设备处批准,可以缓期偿还。

第五十六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科研设备处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教职员工由计财处从工资中扣除,学生在毕业时仍不偿还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七条 被批准分期或延缓赔偿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查,在爱护仪器设备方面确有显著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设备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可减免其待交的赔偿金。

第五十八条 赔偿费按国家国资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规定上交学校,用于仪器设备维修及补充。

第五十九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手续,在科研设备处或受其委托的主管系(院、部)办理。

第六十条 学校科研设备处凭有关的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处理意见等)以及缴款凭据注销实物帐并通报主管系(院、部)、计财处、后勤管理处。

第六十一条 对于严格执行《nba直播吧,nba直播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之规定,爱护国有资产,对损坏、浪费、盗窃等不良现象进行斗争的个人或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章 附

第六十二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应按照计划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购置。

第六十三条 系(院、部)要加强对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的作用。要定期检查,合理调剂,做到帐物相符,防止积压、浪费、损坏、丢失。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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